7空服員超時工作19分鐘華航挨罰30萬 更審判免罰!

▲華航公司104年間從桃園機場飛往大陸四川成都班機,回程延誤造成7名空服員工時超過19分鐘,桃園市府勞工局勞檢發現後開罰30萬元,華航上訴成功,地院法官判撤罰。(圖/記者沈繼昌攝)

▲華航公司104年間從桃園機場飛往大陸四川成都班機,回程延誤造成7名空服員工時超過19分鐘,桃園市府勞工局勞檢發現後開罰30萬元,華航上訴成功,地院法官判撤罰。(圖/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政府勞工局於104年6月間勞檢抽中華航公司飛往大陸四川成都班機,其中回航時因流量管制與重新裝載貨物因素延遲起飛,7名空服員因工時超過19分鐘,認定違反勞基法開罰華航公司30萬元;華航提出行政訴訟,一審時法官認為開罰有理,華航不服再度提出上訴,高院發回更審,更審法官以航班無法控制與預見機場流量管制等因素導致班機延遲起飛,改判撤銷裁罰。

桃園地院指出,華航公司104年6月2日從桃園機場飛往大陸四川成都機場往返班機,去程無延誤,但回程時因故延遲,桃園市府勞動檢查抽中華航公司當天航班,檢視7名空服員工作時間自早上6點5分報到,晚間7點14分報離,總計13小時9分,扣除中間休息50分鐘,其工時達12小時19分,超過延長工時最長12小時規定,認定違反勞基法,因此開罰華航30萬元。

華航公司提行政訴訟,強調航班常因無法預測因素延誤,當天是成都機場重新裝貨導致延誤35分鐘,加上天候、航班密集因素進行流量管制,班機因此等候50分鐘才起飛,種種因素均非航空公司所可以控制、預見與預防,也沒有刻意延長空服員工時,主張撤銷裁罰。

桃園地院一審認定機場裝運貨物、天候與流量控管因素,應屬航空公司風險控管範圍內,不符合勞基法事前無法預知的「突發事件」定義,認為勞工局開罰有理,華航不服再度向高院提出上訴後發回地院更審。

桃園地院更審法官調查後發現,因成都機場裝貨延誤、機場流量管制,並非航空公司所能掌握,依法無法要求航空公司採取預防措施。另外,華航事後發給7名空服員1000元補償金與1天休息,過程均符合勞基法規定,改判撤銷裁罰,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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