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貨貿怎麼談 陸委會: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後推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圖/記者屠惠剛攝)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在立法院備詢。(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陳政錄/台北報導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今天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藍綠提出6版本攻防,針對未有行政院版本提出,大陸委員會解釋,行政部門是監督方,應由國會提案較適宜。針對兩岸服貿、貨貿協議後續處理,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指出,待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推動審查和後續協商。

陳明通指出,目前立法院有6個版本草案,因民進黨團版草案可適度表達政府政策意見,且監督條例涉及國會監督權限,宜由國會角度提案立法,才符合國會運作的實務需求。

針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及「海峽兩岸貨品貿易協議」,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應如何處理。陳明通表示,將待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再依據相關規定,配合服貿協議的國會審查程序,及推動貨貿協議的後續協商:至於如何適用,尊重立法院的程序及決定。

陸委會進一步在書面報告中指出,鑒於中共「習五條」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按」,兩岸情勢出現變化,修法強化兩岸政治議題協商的監督機制、建立民主防衛機制,應有急迫性及優先性。

因此,陳明通表示,本會已擬具兩岸條例第5條之3修正草案,刻於立法院審議中。他說,對於兩岸協議監督之通案性規範,宜另立新法,至有關政治性議題之監督則於兩岸條例增訂。

對於兩岸,政治議題協議判定,陳明通說,兩岸條例第5條之3修正草案所規範的「政治議題協議」,仍應依協議具體內容有無涉及政治性意涵,個別判定。

例如,兩岸租稅協議處理之課稅問題,原則上非屬政治議題協議;但協議內容若涉有「一個中國原則」或「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等政治性意涵,則屬「政治議題協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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