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20歲也要有自主權!台大學生會發起「下修民法成年」連署

▲台大校園。(圖/記者張一中攝)

▲台大學生會認為,在校園日常生活,牽涉到許多受限於《民法》行為能力限制的活動。(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許展溢/台北報導

台大學生會長凃峻清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下修民法成年」連署,讓行為能力人年齡降為18歲,目前進入附議階段,號召大家一起參與,還權於青少年。

台大學生會指出「權利應對等於責任」,但是在台灣,年齡18以上、20未滿的青少年處境卻不是如此。依照《刑法》,滿18歲即是完全責任能力人,但在《民法》中,這個年紀的青少年卻依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被視作「未成年」。從此,「權責不符」,青少年空有責任,卻不被認可相應的行為能力。

學生會舉例,台大的學生組成裡,大學部至少有將近一半的同學都是18歲以上、未滿20歲。而在校園的日常生活,也牽涉到許多受限於《民法》行為能力限制的活動,如抽宿舍時需要的戶籍謄本,未滿20歲需要法定代理人委託書或法定代理人自申請;在外讀書需要戶頭來領每個月的生活費,未滿20歲開戶也需要法定代理人陪同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加上身分證正本;甚至在申請助學貸款時,也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儘管這些活動都不超出一個學生日常所及、甚至是日常所必須,卻都因為年齡限制而阻礙重重。

▲▼台大學生會發起「下修民法成年,還權於青少年」連署。(圖/取自台大學生會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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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學生會發起「下修民法成年,還權於青少年」連署。(圖/取自台大學生會臉書)

學生會認為,上述日常麻煩,都在反覆提醒著國家對青年自主權的否定,不論是行政或金融體系,都沒有未滿20歲的青少年為自己做決定的空間。但打破這個限制,意味著肯認18歲的青少年是擁有自主意識、能夠自我決策的主體,從最基本的日常決定開始,成為能夠公共參與的公民。

學生會強調,「成年」與「成長」是脫不了關係,沒有人到某個特定年齡就能忽然擁有完整的自我管理、決策判斷與公共參與能力,這一切必須在實作中學習。因此希望大家共同跨出這一步,下修《民法》「行為能力人」年齡限制至18歲,還權於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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