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短裙空姐PO臉書遭告 檢:「雙腿夾緊緊,沒拍到那個」不起訴

▲蔣姓男子今年4月搭機途中,以手機拍攝坐在對面空姐照片上傳臉書卻挨告。(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蔣姓男子今年4月搭機途中,以手機拍攝坐在對面空姐照片上傳臉書卻挨告。(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蔣姓男子於今年4月間搭機飛往香港途中,因其座位與空姐正好面對面相望,蔣私下以手機拍攝照片,再將照片上傳至「大家一起FUN民航客機」臉書社團,但照片中卻將穿著短裙的空姐大腿內側隱私部位清楚呈現,空姐怒而提告,蔣男辯稱這個座位感覺很尷尬,且只拍頸部以下位置,沒有刻意拍攝隱私部位;檢方認為無妨害秘密主觀犯意,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今年4月8日上午8時許,蔣姓男子搭乘華航班機飛往香港,飛機起飛前發現,空姐正坐在其對面,兩人相距僅數公尺,蔣男趁機偷拍空姐照片,並上傳至「大家一起FUN民航客機」臉書社團,表示這個座位真是尷尬,但後來空姐查出被拍照片裡的女主角還掛有名牌就是她本人,且拍攝到其大腿隱私部位,質疑蔣男涉嫌妨害秘密因而提告。

蔣男在偵訊時辯稱,他上傳臉書是覺得與空姐面對面坐感覺很尷尬,當時拍攝照片角度為拍攝臉部以下位置,而且機艙內屬於公共場所,並無妨害秘密意圖。

檢方認為,依據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係為保障隱私權,條文所謂「非公開」,係指不對公眾公開而具有隱密性,所謂「身體隱私部位」係指個人在主觀上不欲為他人所看得見之身體部位,另外,蔣男拍攝位置與空姐之間並無布簾、拉門等適當設備區隔空服員與一般乘客使用空間之界線,難認非公開場所,空姐當時雙膝併攏,未攝得隱私部位,蔣男無妨害秘密之主觀犯意,偵結予以蔣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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