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結構債案 馬志玲夫婦二審判7年4月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元大京華證券購買元大投信股權被控背信案,高等法院7日二審宣判前元大集團總裁馬志玲、前元大證券董事長杜麗莊夫婦7年4月。元大金控表示,此案屬舊案,金控方面不予評論,代表馬志玲夫婦的律師陳彥希則表示,這是律師努力不夠,將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

根據判決,美國於2004年7月發生聯合投信贖回潮,導致台灣結構債券利率跟著上升,當時金管會認為投資人並不知道債券基金投資反浮動的結構債券數量,不應該承受利率上揚時反浮動債券產生的虧損,於是下令投信業者在2005年底前全數出清。

判決書指出,元大投信旗下基金原持有結構債達新台幣276.9億元,經計算後,發現若自行吸收,將導致10餘億元的虧損,馬志玲等人於是透過他人,以提供不實資訊給鑑價公司、欺騙獨立董事等方式,轉移股權,將家族持有股權「倒貨」給杜麗莊掌控的元京證,,造成元京證4.4億多元的損失。

同案其餘被起訴的被告,還包括元大證金前董事長張立秋、元大銀行前總經理陳麒漳、元大證券前債券部副總吳麗敏、元京證公司前董事林明義、元大證券前債券部協理曾鴻展等5人。高等法院二審也宣判吳麗敏判刑4年、林明義4年6 月,張立秋、陳麒漳和曾鴻展則無罪,全案還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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