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少女!韓國N號房事件若在台灣…法界:10年重罪

▲▼南韓N號房性剝削案嫌犯趙主彬(조주빈)。(圖/達志影像)

▲韓國N號房性剝削案嫌犯趙主彬(조주빈)。(圖/達志影像)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韓國N號房事件爆發後,有多達70餘名被害人,其中有16位是未成年少女,慘遭性侵、性虐,過程遭錄影,還透過網路散布。如果這起案件發生在台灣,那將會什麼刑責?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針對本案進行討論,協會指出,本案犯罪過成為主嫌趙博士以高薪為餌,利誘少不更事的年輕女性提供照片、個人資料應徵模特兒、網紅,並對被害人謊稱即時通訊軟體Telegram沒有儲存照片的功能,誘騙被害人提供裸露照片、不雅影片,待被害人受騙後,趙博士即在Telegram其他聊天室直播與被害人的聊天過程,並錄製影片供會員下載,若被害人欲反悔退出,趙博士即以被害人先前提供的裸照及不雅影片進行要脅,若不聽從指示,將把被害人的裸照、不雅影片傳送給其家人與親友,並公開被害人的個人資料等,被害人因害怕,只好聽從趙博士的指示,拍攝性虐待影片。這樣的行為在台灣會構成哪些犯罪呢?

協會認為,首先,未經被害人同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後,將此部分內容散布出去,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之妨害秘密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其次,以將散布被害人之裸照、猥褻影片做為要脅,威脅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或因此行無義務之事,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第304條強制罪,最重分別可處2年及3年有期徒刑。又趙博士等人違反被害人意願,迫使被害人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且屬兩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及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的情形,亦構成《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協會也認為,若被害人遭散布的性私密影像已達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程度,且依其影像內容除一般個人資料外,尚包括性生活、醫療或健康檢查等特種個人資料時,則可能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20條,如符合構成要件,可依同法第41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更嚴重的,如係散布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照片、影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予以處罰。如係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照片、影片,則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係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兒少被拍攝、製造上述照片、影片,依同條第3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協會最後呼籲,網際網路的發達,造成性私密影像快速轉傳、散布,保護自己最佳的方式就是「不拍攝」、「不傳送」、「不轉傳」自己或他人的性私密影像。若真的已經拍攝性私密影像,如原先經過自己同意而拍攝的,如不欲對方持續持有自己的性私密影像,可嘗試以撤回同意為由,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向民事庭法院請求持有者返還或刪除所持有之性私密影像。若遭他人威脅將散布性私密影像,或者已經遭散布者,也無須慌張,請撥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舉電話,並聯繫iWIN網路防護機構,協助移除遭散布的性私密影像,與警方協力找出行為人,使犯罪者獲得應有的制裁,才是避免再次被害的最佳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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