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勞資爭議正面對決!拯救業務員勞動權益 總工會:應盡速修《保險法》177條

▲《保險法》第177條修正草案公聽會。(圖/記者楊絡懸攝)

▲民進黨立法委員江永昌舉辦《保險法》第177條修正草案公聽會。(圖/記者楊絡懸攝)

記者楊絡懸/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法委員江永昌11日針對《保險法》第177條修正草案舉辦公聽會。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代表全國30萬名業務員權益問題提出修法訴求,針對《保險法》授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制定程序不周、空白授權、嚴重侵害業務員工作權保障等違憲疑慮,向主管機關金管會及勞動部提出建言,希望能儘速進行全盤修正。

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理事長嚴慶龍表示,現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依《保險法》第177條,授權主管機關金管會定之,然實務上,金管會卻轉授權代表資方的壽險公會訂定;其中,「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中寫道:「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則又再授權保險公司訂定內部獎懲辦法。

「保險公司以管理規則為『尚方寶劍』,打著金管會核備的名義,實則以自訂之各項獎懲辦法對業務員進行各項實質管理。」嚴慶龍說,不論是業績考核也好、應納入工作規則的部分也好、甚至應納入勞動合約的部分,也都假獎懲辦法與管理規則之名,但金管會對此亂象卻僅止於發函各保險公會進行道德勸說,讓保險業務員承擔遭不合理管考的苦果。

▲《保險法》第177條修正草案公聽會。(圖/記者楊絡懸攝)

▲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理事長嚴慶龍提出現行管理規則的質疑。(圖/記者楊絡懸攝)

授權適法性

嚴慶龍指出,層層授權不僅於法無據,違反《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相關禁止再授權的依據,在大法官會議釋字443號、釋字367號、釋字402號、釋字524號都可見,法務部法律字第10503504450號函釋「法規命令再授權須有法律明確依據且有明確規定,方得授權由下級機關以行政規則訂定」也再次強調授權明確性原則。

《保險法》第177條「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然而,嚴慶龍認為,主管機關卻將此法律授權義務委由壽險公會制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制定過程,該條文的管理對象:30萬名業務員全然未曾有機會參與討論、表達意見。

此外,嚴慶龍說明,「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再授權保險公司自行訂定獎懲辦法,僅需報各所屬公會備查,於是,各種業績考核、差勤管理等勞動規範,通通以獎懲辦法形式制定,超越法律授權「招攬行為」的規範範圍,實務上,業務員對己身勞動條件也僅能片面接受,而毫無與資方溝通調整的空間。

▲《保險法》第177條修正草案公聽會。(圖/記者楊絡懸攝)

▲在場立法委員包括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民進黨立委江永昌、民進黨立委何志偉。(圖/記者楊絡懸攝)

處分違反比例原則

嚴慶龍表示,業務員執行業務犯錯後面對的各項懲處,一律由資方同業公會說了算,在保險公司與業務人員勞動契約有爭議的情形下,一旦祭出撤銷或註銷的懲處,業務員在原公司的權利即遭剝奪。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1款規定「最近3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業務員者。」讓保險業務同仁感到納悶,註銷登錄這等剝奪工作權的重大處分,竟然得以「涉及不正當活動」等不確定文字概括規定。

嚴慶龍進一步說明,事實上,即有業務員因為在臉書(Facebook)上轉貼媒體對資方的負面報導,而遭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進行懲處,類似模糊規範所在多有,對業務員權益的侵害極為嚴重。

▲《保險法》第177條修正草案公聽會。(圖/記者楊絡懸攝)

▲《保險法》第177條規範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授權範圍解析。(圖/記者楊絡懸攝)

行政救濟之適用

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要求,各保險公司針對業務員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時,應予事先陳述意見機會與並完善事後救濟管道,避免損及業務員權益,現行管理規則的救濟方式都是向資方申復,即使累積幾十年年資的努力都可能因為過苛的懲處而化為泡影,也無法透過行政訴訟取得平反。

總工會也呼籲,立法院修法方向除了將勞動部納入主管機關外、針對勞動權益部分進行檢視外,並應立即啟動「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全盤修正,針對有違憲疑慮的規範範圍、違反比例原則的懲處強度及行政救濟程序的適用等進行調整;因為金融秩序的維護,與保險業務員基本權益的確保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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