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警縱放通緝犯收賄150萬又分贓不均互咬 判刑11年定讞

▲律師,貪汙,收賄。(圖/視覺中國CFP)

▲中壢分局偵查隊前小隊長吳建成,收賄並縱放通緝犯,遭最高法院判刑11年定讞。此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市中壢警分局前偵查隊小隊長吳建成,8年前執行春安工作時,破獲地下賭場,並查獲劉姓通緝犯。但員警竟私下收賄150萬元,縱放通緝犯。檢方事後起訴9名員警,陸續判刑定讞。而吳建成部分,更二審將他判刑11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4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發生於2012年2月2日凌晨,桃園警方執行春安工作時,吳建成(49歲)接獲線報,得知被通緝的跨國詐騙集團首腦劉男會進賭場,隨即率隊前往查緝,果然當場抓到劉男。劉男擔心被逮遭收押,立刻透過同行賭客,連絡當地王姓角頭,由於劉男積欠王男賭債200萬元,王擔心日後催討不成,立馬出發「救人」。

王男於清晨5時許抵達,在賭場樓下遇到吳建成與另名顏姓員警,由於雙方為舊識,隨即談妥「收錢放人」,雙方並躲到賭場廁所中談妥金額為150萬元,劉男獲釋後3天內交出;另外警方也談妥150萬元由偵查隊分100萬元、派出所分50萬元,劉男隨即獲釋。案經檢調單位查獲後,檢方對涉案的9名員警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吳建成與顏姓員警始終否認犯案,但疑似分贓不均,另名被起訴的偵查隊小隊長坦承收賄,咬出吳建成與顏姓員警的犯行。一審法院將吳建成與顏姓員警重判11年,坦承收賄的小隊長判刑6年8月,另外6名員警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一度改判吳建成無罪,更一審則改依照「縱放人犯罪」判刑6月,顏姓員警則被認定收賄,判刑11年定讞。吳建成涉案部分發回更二審,更二審又改認定他收賄,今年3月間重判他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吳建成部分再上訴,最高法院24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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