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立達/《科技偵查法》草案出爐 全民公敵將在台灣上演

我們想讓你知道…一旦這部法律生效,即使你的手機、筆電不離身,情治人員仍可侵入你的私人通訊和網路設備。

▲ 《科技偵查法》實施後,檢調單位可合法侵入人民私人通訊和網路設備(圖/翻攝自BMW Twitter)

● 范立達/資深媒體人

電影《全民公敵》還記得吧?男主角威爾.史密斯被美國國家安全局動用天羅地網的監聽、監視及科技設備全面追擊,讓他幾乎無所遁逃於天地之間…。

這樣的情節,你還以為只在電影中出現?錯了。很快的,台灣社會馬上就要出現真人實境的《全民公敵》了!

▲ 2017年1月1日 科技犯罪偵查隊成軍。(圖/警方提供)

《科技偵查法》草案出爐 老百姓任人窺伺無法擋

9月8日,法務部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正式出爐。

草案預告期只有5天,遠較法定的60天預告期為短。法務部的理由是「為確保偵查機關實施科技偵查之合法性,兼顧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

但明眼人一望即知,這兩項理由,前者是真,後者是假。質言之,實施犯罪偵查的檢、警、調機關,以及實施政治偵防的情治單位,都太迫切的需要這部法律了。

有了這部法律的加持,司法和情治人員就有如神功加持,從此飛天遁地,無孔不入,無處不在,而老百姓自此就像是活在玻璃缸裡的金魚,任人窺伺,而無法抵擋。

警方跟監老百姓 兩個月以內不用法院同意

說說這部法案有多恐怖吧:

首先,偵查中,不管涉嫌人犯罪情節的輕重,檢、警、調人員都可以利用科技設備或技術,對於在非隱私空間的人或物,祕密實施監看、監聽、測量、辨識、拍照、錄音、錄影,也可以使用全球定位系統或其他具有追蹤位置功能的科技設備或技術追查個人行蹤。

而且,就算你不是受調查的對象,但若你不幸處於「無可避免地涵蓋於調查內容」的範圍內,你同樣也會被監視、攝錄與追查位置。

辦案人員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統追查或監控個人行蹤,超過兩個月,才須要報請法院同意,換句話說,兩個月以內的行蹤監控,以及實施監看、監聽、測量、辨識、拍照、錄音、錄影等行為,都不必經由法院同意。檢察官、警察、調查員自己愛怎麼幹就能怎麼幹。

對於在隱私空間的人或物,檢警調等辦案人員也可以透過科技設備,實施非侵入性的監看、測量、辨識、拍照、錄影,但須要經過法院的同意。

▲ 未來偵查機關使用GPS追蹤器辦案,有侵害隱私權疑慮。(圖/視覺中國CFP)

筆電、手機不離身 檢調仍可侵入通訊設備

如果覺得這樣還不夠恐怖,再看看下面的規定吧:

被認定可能觸犯重罪,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檢警調等辦案人員即可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而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為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情治機關首長也可以核發「設備端通訊監察書」,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

什麼叫「設備端通訊監察」?這是針對通訊軟體,例如Line、Messenger、WeChat、Telegram、WhatAapp…等等所有透過網路傳輸訊息的程式,所採取的一種監控技術。

它的作法是,「以實體接觸、網路傳輸或其他必要方法,侵入受監察人所使用的資訊系統或設備」,在「通訊尚未加密前之發出端」或「已解密後之收取端」,「記錄未加密或已解密之通訊內容」。

所以,一旦這部法律生效之後,即使你把你的手機藏得再好,筆電也寸步不離身,但檢警調和情治人員仍可用各種方式去侵入你的私人通訊和網路設備,包括實體接觸(是竊取或搶奪嗎?)、網路傳輸(是駭客入侵嗎?),而一但成功入侵後,辦案人員和情治單位能夠取得的,又豈僅只是你個人的通訊或簡訊內容?

你的文件、你的檔案、你的私密相片、你的影片,都將成為辦案人員下飯佐餐的配菜。試問,我們以後要如何保護我們個人的隱私?

還以為《全民公敵》只是部電影嗎?威爾.史密斯這角色,你我都可以演演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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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立達專欄

范立達專欄 范立達

前愛奇藝台灣代理商、歐銻銻娛樂董事長。曾任《中華日報》與《聯合晚報》記者、召集人,Ettoday.com創辦團隊成員暨第一任採訪主任、TVBS資深新聞評論員、TVBS法務室資深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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