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弒母丟頭顱案二審無罪 最高法院火速撤銷3理由曝光

▲桃園市弒母案主嫌梁崇銘前年3月到陳姓友人開設小吃店飲酒,卻在酒後打傷陳,事後被依傷害罪嫌判處拘役55天之簡易判決處刑。(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桃園市弒母案被告梁姓男子二審無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梁姓男子2018年間吸食安非他命後與母親爭吵,竟將母親頭顱斬斷後,從12樓住處往社區中庭丟下,高院二審於8月間將他改判無罪,引發社會譁然。高檢署9月初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對於吸毒的時間點、毒品效用發揮問題,均未調查清楚,29日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本案發生於2018年10月晚間,梁男吸食安非他命後精神不穩,與母親發生口角,他最後拿刀追砍母親,砍死母親後還將頭顱斬斷,從12樓住處的後陽台丟下社區中庭。警方到場後,梁男情緒激動反抗對峙,最後被優勢警力壓制逮捕,檢方依照「家暴殺人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將他判處無期徒刑。但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根據鑑定結果,認為梁男案發時,因為吸食毒品而已經「完全喪失」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所以改依照刑法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最後判決梁男無罪。

本案唯一能提出上訴的高等檢察署隨即於9月9日檢具6大上訴理由,包含原審錯誤引用鑑定報告、未施以監護恐有再犯之虞等理由,正式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也火速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撤銷理由中,認為原審提到梁男吸食毒品而弒母時,是毒品的「卡西酮」效力最強的時後,但是否因為吸食毒品中的卡西酮而導致無辨識能力,這部分需要進一步鑑定,也要確認「何時吸食毒品」的時間點。此外,梁男吸食毒品且喝酒,導致無行為能力,最高法院認為必須要調查是否有刑法19條第3項規定「原因自由行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之適用。最後最高法院認為,梁男因吸食毒品而犯案,故原審應審酌是否有施以監護、勒戒等保安處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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