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經營權」提告阻召開股東臨時會 大同公司派敗訴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上總部外觀。(圖/記者湯興漢攝)

▲大同於6月30日股東會爭議後,遭金管會處分,提告阻召開臨時股東會也敗訴。(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大同因6月30日股東會爭議,經金管會處分不得自辦股務後,提告聲請停止處分敗訴,而市場派股東的欣同及新大同,反獲得經濟部有條件核准召開臨時股東會,大同公司派為保住經營權,再提告聲請停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5日判決敗訴,大同再吞一敗。

法院認為,欣同及新大同將於10月2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而大同在9月8日就向法院聲請停止,時間上並無急到需法院裁定停止,且前任股東會董事任期早在5月就到期,現在反而才該趕快選出董事。

另外,臨時股東會只是讓欣同、新大同參加,選舉結果也不確定,大同主張員工工作權、商譽、承辦政府採購案的地位,會因為臨時股東會而受到損失,純屬推測,且就算有損失,也應是能以金錢彌補的範疇,並不會有甚麼難以回復的嚴重後果。

而欣同與新大同的掌控者鄭文逸,雖於8月時因炒股遭判刑,但主管機關並沒有停止他的權利,大同於6月30日剔除他的表決權,已侵害他的股東權利,金管會因次做出的處分合法,且大同如果一直沒選出新董事,對公司經營的危害更大,法院認為臨時股東會的召開具公益性,判大同聲請停止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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