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槓桿投資」上海大樓判8年半 何壽川:將上訴捍衛清白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永豐金前董座何壽川,涉嫌違法放貸53億給三寶建設董座李俊傑,又將其中3億,作為投資大陸上海「1788大樓」的股款,北院20日依加重特別背信罪,判何壽川8年6月徒刑,整個犯案過程,也在判決中揭露;何壽川已透過律師表示,將上訴捍衛清白。

據法院判決新聞稿,何壽川早於2006年間,就以個人境外公司「Dynabasic」,投資李俊傑開發的「1788大樓」,李俊傑於2008年6月,想收購美林證券釋出的「1788大樓」股份找何壽川調錢,但後來美林沒賣。

▲北院庭長江俊彥說明永豐金案判決  。(圖/記者羅志華攝)

▲北院庭長江俊彥說明永豐金案判決 ,認為何壽川身為掌權者,應負本案最重刑責。(圖/記者羅志華攝)

2010年11月間,李俊傑又來找何壽川調錢買美林的股份,何壽川自己只能出300萬美金,卻把腦筋動到公司的錢上,引薦李俊傑向永豐金租賃、元太公司借款,並向李俊傑商討將借款金額兩成,當作他個人插股的錢,永豐金關係企業,就在不知何壽川已和李俊傑「喬好」的狀況下,貸款6000萬美金給三寶建設。

何壽川另以支付「1788大樓」租金名義,讓永豐餘、元太公司各支出850萬美金,而李俊傑就在何壽川的幫助下,成功收購美林釋出的「1788」股份,並於2012至2016年間,陸續再向永豐金租賃公司調錢,讓何壽川明明只出了800萬美金,卻能以3700萬美金的股份,來分「1788」賣掉後的錢。

法院認為,何壽川身為永豐餘集團實際掌權者,「影響力越大、責任越重」,於本案應承擔最重刑責,依《證交法》特別加重背信罪,判何壽川8年6月徒刑、前永豐餘董座邱秀瑩4年8月、前元太公司董座劉思誠3年5月、永豐餘土地開發部經理張金榜4年6月、永豐餘法務主管詹舜翔4年。

至於前永豐金總經理游國治、何壽川特助陳佳興,則因放貸給三寶建設時,對何壽川的計畫不知情,獲判無罪,但三寶建設董座李俊傑,則因從未到案,目前仍在通緝中,而三寶集團也在本案爆發後,將「1788」大樓賣掉把錢都還給永豐,法院沒查到何壽川等人藏有犯罪所得,本案無沒收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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