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官員夫妻檔竟向大陸漁船索賄 包庇不扣船不罰款

▲屏東地檢署會同海巡署偵防分署高雄查緝隊等單位             ,查獲恆春籍漁船涉嫌走私海洛因毒品,起出324塊海洛因。(圖/記者陳崑福翻攝,以下同)

▲海巡署夫妻檔官員竟向大陸漁船索賄,遭判刑定讞。本圖海巡署值勤圖片,與當事人無關。(圖/記者陳崑福翻攝,以下同)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第9海巡隊前分隊長黃文哲,與妻子第3海巡隊前辦事員陳文君,竟利用職務之便,大膽向大陸漁船船隊索取每月100萬元的賄賂,允諾每天通風報信海巡勤務分配內容,包庇越界捕魚,不扣船不罰款,是我國首宗官員向大陸漁船索賄案件。黃男遭判刑5年7定讞後,最高法院再將陳女判刑1年8月、褫奪公權3年定讞。

判決指出,黃文哲於2000年間任職於任第3海巡隊小隊長時,就因查緝大陸鐵殼船越界捕魚案件,多次取締大陸福建「閩獅漁」船隊,因而結識該船隊船長蔡建興。黃文哲深知大陸漁船越界捕撈被緝獲後,將被扣船並處100萬至1000萬元鉅額罰款,並自恃在第3海巡隊任職許久,夫妻均熟知第3海巡隊事務,遂拉攏當時同事林黃財、徐良吉,大膽向「閩獅漁」船隊索賄。

黃男透過台灣漁民莊姓夫妻檔,自2012年6月多次到大陸邀對方餐敘並索賄,雙方議定以每月、每艘漁船10萬元,並以10艘漁船核計由船隊每月支付100萬新台幣(21萬元人民幣)賄賂,約定只要這10艘船越界捕魚被查獲時,僅被驅離而不需扣船、罰鍰。但黃男等6人取得1次賄賂後,即因細故爭執後停止收賄。且6人均心生愧疚,分別以手機傳送海巡隊班表給對方知悉,以規避查緝。全案經台南地檢署偵辦後,提起公訴。

案經法院審理,最高法院去年4月間將黃男等人分別判刑定讞,其中黃男遭判刑5年7月、林黃財判刑2年5月、徐良吉判刑5年,另外莊姓漁民夫妻則分別判刑1年、1年10月定讞。另外二審也將6人分別依照洩密罪判刑2至4月,可易科罰金,這部分已先行定讞。而陳女涉案部分,二審遭判刑2年7月、褫奪公權3年,則是被撤銷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審審理後,仍認定陳女犯下「違背職務收賄罪」,考量她在偵查中就自白犯罪,本案中又沒有犯罪所得,更審法院因此減刑,僅將她判刑1年8月、褫奪公權3年。案件再上訴,最高法院15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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