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度性侵同事女友「3千元逼和解」 已婚渣男遭重判5年半

▲桃園市王姓男子佯稱幫同事女友找工作,卻趁機兩度硬上性侵得逞,事後王男逼迫私下和解,遭地院重判。(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王姓男子佯稱幫同事女友找工作,卻趁機兩度硬上性侵得逞,事後王男逼迫私下和解,遭地院重判。(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已婚的王姓男子前年7月佯稱幫同事之女友找工作為藉口,騙其外出至其租屋處以電腦上網找工作,在女子用電腦上網之際,將女子推倒在房間床上,不顧其反對強行脫去衣褲硬上性侵,2小時後再度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侵得逞。事後,王男會同妻子以不想把事情鬧大為由,脅迫女子私下和解;地院法官認為,王2度強制性交犯行,且犯後猶飾詞狡辯且態度不佳,依2個強制性交罪執行5年6月有期徒刑,還可上訴。

地院指出,已婚的王姓男子前年7月得知同事的女友急於找工作,乃在7月6日下午3時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給女子,聲稱要幫忙找工作相約見面,王男邀女子上其轎車至租屋處,提議用電腦上網找工作,王男趁女子用電腦之際,將其推倒在床上,不顧其反對強行脫去其衣物硬上性侵得逞,2小時後,王男在租屋處再度對女子強制性交得逞,事後,女子向男友哭訴,其男友向警方報案提告王男強制性交罪嫌。

王男在偵訊時坦承與女子有2次性行為,但矢口否認有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是女子要找工作所以到其租屋處,邊聊天、邊找工作,後來想與女子發生性行為,女子帶著挑逗意味說「不要」,他有停下來再問她可不可以,她有點頭,所以才繼續與其發生關係,事後還煮麵給女子吃,晚間7時,發生第2次性行為,女子還說有很舒服之類的話,也有抱他與親他,後來還開車送她回家,所以兩人是合意性交;王男辯護人也認為,若女子係遭強制性交,理應產生恐懼厭惡之感,應會盡快想逃離該處所或求援,而非留下來與王共進晚餐等語,其證詞值得懷疑。

女子則指稱,王男對其強制性交時感到生氣害怕,但王力氣很大,把她雙手壓在床上推不開,她雖一直拒絕反抗,事後,王藉故煮麵給她吃,她想離開,王又繼續第2次對她強制性交,後來向男友哭訴,並傳賴給男友,但王男搶去她的手機,謊稱說是開玩笑而已;女子男友也作證,事後王男與其妻子曾私下逼迫和解破局,說王是已婚身分,還說女子犯了通姦罪可以告她,拿3千元要和解,但被他退回,事後還揚言要告女子通姦罪。

法官查出,女子提告後,在今年1月一度與王男無條件和解,女子向法官聲稱,王男請來的律師私下談和解之事,當時她不想和解,但因不想再歷經訴訟程序才簽和解書,但發現和解書內容不對,有說要修改,律師強調王男行事會判有罪,不會影響其罪名,所以才簽和解書與撤回告訴狀。

法官認為,王男辯護人之辯詞自屬無稽,不足採信,王男犯行明確,審酌王男為一逞私慾,不顧女子意願,對其2次強制性交犯行,侵害其性自主法益,造成女子身心痛苦,應予嚴厲譴責,且犯後猶飾詞狡辯且態度不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事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等情狀,依2個強制性交罪判處各4年2月有期徒刑,應執行5年6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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