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收錢是收賄?法定職權或實質影響力?最高法院仍無解

▲律師,貪汙,收賄。(圖/視覺中國CFP)

▲公務員收錢辦事是否構成貪污,目前仍有爭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公務員收錢辦事是否就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中的「收賄」行為,實務上有「法定職權說」及「實質影響力說」,爭執許久。最高法院日前召開內部會議,會議中有法官提出日本理論「密切關聯說」,認為即使收錢與法定職權無關,但若仍可被其職務影響,就應成罪;但這套理論與台灣實際狀況不適用,目前最高法院仍未達成共識。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貪污案,二審採「實質影響力說」,重判他有期徒刑13年半。但上訴後,最高法院為了要採「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陷入兩難,以致案件停擺近2年,直到2018年間才撤銷他的貪污罪部分,發回高院更一審。此外,最高檢察署也針對前台東縣長黃健庭立委任內的貪污案,以及台北縣蘆洲市(現為新北市蘆洲區)市代林敏志的收賄案,提請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統一解釋。其中黃健庭案部分於去年8月宣判,貪污部分最高法院以一、二審均無罪而由,而拒絕受理;至於林敏志部分,最高法院以「密切關聯性之行為(即實質影響力)見解已趨一致」駁回。

據了解,最高法院當時討論林敏志案時,當時法官會議中有人提出日本實務上認定貪污收賄的學說來判斷「職務密切關聯行為」,當時判斷標準有三說(1)「公務說」;(2)「影響力說」;(3)「地位利用說」。「公務說」最為限縮,主張限定具有公務性質之準備或附隨活動。「影響力說」主張,基於其職務可以影響公務行為時,該非公務行為(例如關說、請託)因和公務行為產生實質連結,故亦屬「職務密切關聯行為」。「地位利用說」主張,應考量公務員在實行該行為時,是否運用公務員地位而產生之影響力於其他公務員。

但本項討論因我國公務員態樣,不同於日本公務員。我國公務員分類上有政務官、事務官與民意代表,政務官與民意代表大多沒有明文法定職權為何?此外,民意代表的行為還要細分為「議會內所為」與「議會外所為」等行為態樣,並非日本學說就能完全套用、涵攝。此外,若牽涉到我國《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該罪構成要件還包含「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日本學說將更難以使用。

因此最高法院並未達成最後的共識,對貪污罪的判斷目前仍未有定論。但由最高法院近期的判決觀察,實務上對於公務員收錢辦事,若有法定職權者,就會依照「法定職權說」判刑;但大多數公務員均無法定職權,於此情形下,最高法院多以密切關聯性之行為(即實質影響力)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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