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二女生逛合作社慘被員工拉進櫃台襲胸 加重改判4年

▲桃園市歐姓男子前年9月起利用擔任國小導師機會,趁機利用與女童獨處時間襲胸摸下體,共有11名女童受害。(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國中合作社員工竟對國二女生襲胸、吸奶,二審加重改判4年。(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中和區某國中合作社林姓員工,2018年12月間獨自在合作社內,見到國二女生小舞(化名)獨自前來,竟趁四下無人之際,將小舞拉進櫃台,掀衣襲胸;隔了一週,林男又趁四下無人之際,掀開小舞上衣、胸罩,撫摸並吸吮小舞胸部。一審將林男判刑1年2月,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14日改加重改判4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8年12月某日,林男在合作社內見小舞到合作社購買食物且無其他學生在場,即向小舞揮手,叫小舞走進合作社內之L型櫃子內,小舞走進該櫃裡之際,林男先問:「我可以摸你嗎?」小舞還沒回答,林男就強行將手從小舞衣領伸入,撫摸小舞胸部,小舞嚇得逃出。又隔了7天,小舞又前來購買食品,林男再趁現場別無他人之機會,未徵得小舞之同意,強行將小舞衣服掀開,撫摸並吸吮小舞胸部。小舞因事後遭到社會局安置,主動向社工供出案情,林男的惡行才被發現,檢方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林男坦承不諱。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林男兩次犯行,分別判刑10月與11月,合併執行1年2月。案件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於14日宣判,高院仍認定他犯兩罪,但高院在量刑理由中指出,審酌被告在學校合作社任職多年,不思謹守分寸,趁小舞下課後前來購買食品之機會,先後2次實行犯罪,對小舞身心發展造成無可磨滅之傷害,迄今未與小舞及其家屬成立和解並獲原諒,高院因此改將林男兩個犯行,分別判刑3年2月、3年4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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