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連休11天」超爽!公司霸氣規定...內行一看卻搖頭了

▲▼工作,職場,女性。(圖/pixabay)

▲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周亭瑋/綜合報導

許多上班族會提前規劃,將零碎的的休假日「聰明連線」,爽放長假;然而,這間公司卻直接公告要求,全體員工過年連休11天。對此,網友們忍不住羨慕,但不少內行則直言,「公司無權擅自決定吧!」

網友在「爆廢1公社」貼出公告截圖,上面寫著「感謝同仁的辛苦及努力,因應春節假期,調整放假2月8日及2月9日,將由同仁特休假扣除,無特休假同仁則以無薪假(來計算),以利同仁過節提前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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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爽放11天假,他不禁好奇問道,「有人也是這樣放的嗎?讓我知道自己不孤單,你們連假有安排去哪裡七逃嗎?」

▲「過年連休11天」超爽!公司霸氣規定...內行一看全搖頭了。(圖/翻攝自爆廢1公社)

▲公司要求員工2月8、9日要休假。(圖/翻攝自爆廢1公社)

對此,許多網友羨慕不已,直呼「真好,我公司沒這福利」、「我過年只休初四1天而已」、「我是有特休,卻沒得放」、「很多人都想這樣休假而不能這樣休吧」、「其實勞資協議好,應該就沒有違法的問題吧,如果是我...很願意這樣放耶」、「很不錯啦!至少很多公司員工想請不敢請」、「蠻爽的,如果是我會很開心」、「上兩天就要休長假,這兩天做不出什麼東西了,休一休也好」。

但也有內行認為,公司此舉已違法,「為什麼擅用別人的特休」、「特休是個人權益公司不能強制」、「放無薪假需要勞資協商,這公司擅自扣假、排假已違勞基法」。

的確,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係屬無效的變更,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等於是《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裁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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