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今一口氣增4例境外移入!從美國、馬國入境「都曾確診新冠」

▲▼指揮中心2/22記者會。(圖/指揮中心提供)

▲指揮中心記者會。(圖/指揮中心提供)

記者洪巧藍/台北報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4)日公布國內新增4例境外移入病例,為分別自美國(3例)及馬來西亞(1例)入境。

指揮中心表示,案944為美國籍30多歲男性,今(2021)年1月5日曾於美國當地檢出COVID-19陽性,後於1月26日、27日及2月3日三次檢驗結果皆為陰性,在美期間均無症狀。個案於2月5日來臺洽公,入境檢疫迄今無症狀;個案2月21日檢疫期滿,22日至醫院自費採檢,並於今日確診(22日及23日採檢Ct值均為34,血清抗體IgM陰性、IgG陽性)。由於個案無症狀,檢疫期滿後接觸之人員皆有適當防護,故無匡列接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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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945為本國籍30多歲女性,長期居住美國(2018年11月自臺灣出境),去(2020)年10月30日曾出現喉嚨不適情形,並於美國當地檢出COVID-19陽性,11月3日症狀好轉, 12月30日再次檢驗為陰性,於今年1月3日返臺,入境檢疫迄今無症狀。個案因出境需要,2月22日至醫院自費採檢,於今日確診(Ct值34,次日再驗核酸為陰性,血清抗體IgM陰性、IgG陽性)。衛生單位已掌握個案接觸者共7人,均列居家隔離。

案946為本國籍40多歲男性,長期於馬來西亞工作(2019年12月自臺灣出境),去年11月30日曾出現發燒、嗅味覺異常等症狀,於當地採檢COVID-19陽性後住院隔離,12月12日出院。個案今年1月14日及1月27日檢驗陰性,並於1月29日返臺,入境檢疫迄今無症狀。個案因出境需要,2月21日至醫院自費採檢,於今日確診(Ct值36,次日再驗核酸為陰性,血清抗體IgM陰性、IgG陽性)。衛生單位已掌握個案接觸者共16人,均列居家隔離。

案947為本國籍20多歲女性,長期於美國工作(2019年5月自臺灣出境),個案自述曾於美國出現嗅味覺異常症狀,並於去年12月2日在當地檢出COVID-19陽性,後於去年12月31日及今年1月6日兩次檢驗結果皆為陰性;個案1月9日返臺,入境檢疫迄今無症狀。個案因出境需要,2月22日至醫院自費採檢,於今日確診(22日及23日採檢Ct值分別為33、32,血清抗體IgM及IgG皆為陽性)。衛生單位已掌握個案接觸者共11人,均列居家隔離。

▲▼新增 4 例境外移入 COVID-19 病例,分別自美國及馬來西亞入境。(圖/翻攝自Facebook/衛生福利部)

▲新增4例境外移入COVID-19病例,分別自美國及馬來西亞入境。(圖/翻攝自Facebook/衛生福利部)


另外,柬埔寨自2月20日報告本土群聚疫情以來,截至23日累計137例確診,研判近期病例數將持續增加,故即日起自低風險國家調整至中低風險國家;不丹本土疫情於1月下旬獲得控制,已連續3週達低風險分級標準,故即日起增列為低風險國家。各國感染風險級別最新名單如下:

1.低感染風險國家/地區:紐西蘭、澳門、帛琉、斐濟、汶萊、寮國、諾魯、東帝汶、模里西斯、馬紹爾群島、不丹。

2.中低感染風險國家/地區:澳洲、新加坡、越南、柬埔寨。

▲▼各國感染風險級別列表。(圖/指揮中心提供)

▲各國感染風險級別列表。(圖/指揮中心提供)

指揮中心監測資料顯示,全球累計112,021,538例確診,分布於193個國家/地區;病例數以美國28,333,646例、印度11,016,434例、巴西10,257,875例、俄羅斯4,189,153例及英國4,134,639例為多;病例中2,491,273例死亡,以美國511,921例、巴西248,529例、墨西哥180,536例、印度156,463例及英國121,305例為多。

指揮中心籲請民眾自國外入境時,如有發燒、咳嗽等不適症狀,應主動通報檢疫人員,並配合防疫措施;入境後應落實居家檢疫,期間如出現疑似症狀,請主動聯繫衛生局或各縣市關懷中心,並依指示就醫,勿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就醫時請告知醫師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TOCC),以供及時診斷通報。

指揮中心表示,國內今日新增4例境外移入COVID-19病例(案944至947),截至目前累計172,927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通報(含171,094例排除),其中946例確診,分別為830例境外移入,77例本土病例,36例敦睦艦隊、2例航空器感染及1例不明;另1例(案530)移除為空號。確診個案中9人死亡、899人解除隔離、38人住院隔離中。

指揮中心於去年12月24日公告「參加大型集會活動之民眾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遵守飲食規定」原實施至今年2月28日止,考量目前各國陸續傳出變異病毒株,為避免因辦理大型活動造成社區傳播風險,3月1日起,民眾參加大型集會活動期間仍應全程佩戴口罩,除補充水分外,禁止飲食;未佩戴口罩或任意飲食,經工作人員勸導不聽者,由違反義務行為地之地方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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