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宣品影射縣長與女議員有染 國民黨須登報道歉並賠60萬

▲▼國民黨黨部大樓。(圖/記者黃克翔攝)

▲文宣品影射女議員不倫,國民黨必須登報道歉。(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國民黨前副秘書長張雅屏,2014年擔任屏東縣黨部主委時,涉嫌主導製作文宣品,影射民進黨縣長潘孟安與已婚的國民黨屏東縣議員林郁虹有染,張雅屏最後遭判刑2年10月定讞。林郁虹起訴要求國民黨賠償,一二審均判決國民黨敗訴,須賠償60萬元及登報道歉1日。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確定。

本案源於2014年屏東縣市長選舉期間,時任國民黨屏東縣黨部主委的張雅屏,囑託娜魯灣協會秘書長廖柏哖等3人散發有關民進黨縣長候選人潘孟安的文宣。文宣內容包含影射潘孟安與林郁虹間有婚外情、利用共同出國考察偷情、「藍皮綠骨」、某徵信公司「抓猴」圖樣商標、「單身無罪」、「破壞家庭」、「你好大。我好怕」、「只要『孟、潘、安』等三個字被用到,就要告人?」、「現在就這樣,當縣長還得了」、「告?告?」

潘孟安、林郁虹等人不滿,分別提出民刑事訴訟。刑事部分,張雅屏最後被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散布謠言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褫奪公權5年定讞,已於2017年間入獄服刑。判刑定讞後,潘、林2人分別求償。

其中林女求償部分,她主張國民黨與張雅屏間有僱傭關係,國民黨為求勝選,竟縱容張雅屏以違法手段輔選,侵害林女名譽。因此她請求1000萬元精神慰撫金和登報道歉,一二審均判國民黨、張雅屏須連帶賠償60萬元,另外也要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登報道歉1天。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確定,國民黨必須登報公開道歉。

除林女求償部分獲准外,潘孟安也求償國民黨與張雅屏,必須在四報上刊登道歉啟事5日,最高法院1月底也判決國民黨、張雅屏需刊登道歉啟事2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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