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議員陳傑麟被控貪污 終獲緩刑保住議員席次

▲最高法院外觀。(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最高法院駁回陳傑麟案件上訴。(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宜蘭縣議員陳傑麟,在上屆議員任內期間,被檢方指控,涉嫌以人頭詐領議員助理補助款342萬餘元,陳傑麟夫妻被依照「貪污罪」嫌起訴。一審判刑2年,雖宣告緩刑,但仍需褫奪公權而失去議員席位。二審改判6月,緩刑3年,未宣告褫奪公權。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2日駁回上訴定讞,陳傑麟保住議員席位。

檢方起訴指出,陳傑麟在2014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擔任宜蘭縣議會第18屆議員期間,透過妻子羅安妮找來她侄子、阿姨充當人頭,向縣議會申報公費助理,讓議會撥公費助理補助款給陳男找的人頭,詐領補助款342萬4258元,因此檢方對陳傑麟夫妻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2夫婦認罪,一審法院將陳傑麟判刑2年、緩刑4年並褫奪公權4年,若因此判刑定讞,陳傑麟雖不用入獄,但卻會失去議員身分。全案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改認定2夫婦犯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輕判陳傑麟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3年的自新機會。由於宣告刑不及1年,因此高院並未宣告褫奪公權。

高院改判理由中指出,雖然陳傑麟夫婦確實利用人頭領出助理費,但他也實際上雇用辦公室主任、司機等等助理,協助處理議員工作,領出的助理費也使用在主任、助理身上,所以才會更改罪名,予以輕判。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2日駁回上訴定讞,陳傑麟保住議員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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