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信營業員被詐千萬求償完勝!二審翻盤認定2投資人應負3成責任

▲日盛證券。(圖/資料照)

▲日盛證券前營業員詐騙顧客750萬元得手,法院二審改判顧客也須負3成過失責任,全案仍可上訴。(圖/資料照)

記者林冠吟/台北報導

日盛證券宜蘭分公司一名前陳姓營業員,被陳、王2名顧客指控她謊稱代理銷售中華電信可轉換公司債,更以偽造的銷售憑證取信於顧客,分別得手750萬元和570萬元。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判2名顧客勝訴,日盛證券與陳姓營業員應連帶賠償兩人的損失,不過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2名顧客應自負3成過失責任,改判連帶賠償金額陳女48萬9551元、王女274萬1568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營業員利用職務之便,向陳姓與王姓顧客謊稱自己代理銷售中華電信可轉換公司債,原本僅限大戶投資的可轉換公司債,因為她個人業績優秀,所以才得以分配該債券的銷售額度。陳姓營業員向2名受害顧客強調,購買可轉換公司債並無風險,每期3個月,只要期滿就可取回本金和5%利益。

陳女和王女主張,陳姓營業員自2012年6月、2013年9月到2015年7期間都向她們佯稱,只要向日盛證券購買保值且分期的中華電信的傳換債,就可以以大戶的名義集資,每期3個月,到期就可以取回本金和5%利益。

2名客戶依陳姓營業員所講,陸續將款項匯入到陳姓營業員所指定的私人帳戶,而陳姓營業員也向她們出示日盛證券宜蘭分公司的銷售憑證,讓她們信以為真,直到陳姓營業員遭到公司解職,才驚覺被騙,但也早已來不及,分別被詐750萬元與570萬元,怒向法院訴請返還詐騙款項,並認為日盛證券宜蘭分公司並未盡監督責任,應負起連帶責任。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判顧客勝訴,日盛證券與陳姓營業員應賠償他們750萬元與570萬元,但日盛不服再提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則認為,陳姓營業員向顧客詐取高額投資款,偽造銷售憑證,使被害人誤以為真,已遭判決確定,陳姓營業員理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但高等法院也指出,陳姓營業員任職多年,而日盛證券竟從未察覺,對於其監督管理等措施,內部控制稽核明顯不當,也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高等院法對於顧客的損害賠償金額則提出不同見解,法官認為陳、王2女具買賣股票的投資經驗,卻聽信陳姓營業員的口頭保證,在無紙本憑證的情況下便將款項匯入私人帳戶,顯然違反常規,因此認定2人應負3成的過失責任,判處日盛與陳姓營業員分別應賠償2人48萬9551元和274萬1568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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