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族注意!政院修法 網購平台未提供業者資訊可開罰20萬

▲▼網購,上網,網拍,。(圖/記者蔡文鈴攝)

▲政院修法,網購平台若未提供業者資訊,最高可開罰20萬。。(圖/記者蔡文鈴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因應現代商業環境發展及增進保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增訂若違反商品標示法情節重大時,得予處罰。此外,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有義務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相關資料,違者主管機關可裁罰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因應現代商業環境發展,增進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定商品標示可採用二維條碼或QR Code等「E化」方式呈現,並新增分裝商也有相關標示義務;另外,現行規定對違規業者是先施予「限期改正」,緩不濟急,修正後可視情節輕重直接處以罰鍰。

考量近年來商業快速發展的需求及資訊科技蓬勃發展,經濟部表示,網路購物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電子標示也融入消費者日常生活,現行規定恐有緩不濟急的問題,因此修法以便符合現今科技發展。

現行條文對於違反標示義務的處罰,一律採「先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正始得處罰」的模式,恐難以遏止重大違規案件,此次《商品標示法》修法,讓地方主管機關得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之場所檢查。

此外,也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有義務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資料,若不配合,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可開罰裁罰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可按次開罰。

經濟部指出,《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也針對過去「先通知再開罰」的規定做修改,增訂重大違法者如有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基於公益及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安全考量,可逕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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