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逃漏稅!個人逃稅1千萬以上、營利事業5千萬以上 最高開罰1億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議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並切合實務需要。其中,逃漏稅的刑罰,由「6萬元以下」提高為「5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得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以維護租稅公平。

▲▼行政院最新修法重罰逃漏稅。(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最新修法重罰逃漏稅。(圖/行政院提供)

財政部表示,本次共修正27條,含修正21條、刪除4條、增訂2條。其中包括,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免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以節省徵納雙方成本。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此外,並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

針對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增訂準用民法第242條至第245條及信託法第6條至第7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以確保稅捐債權。

此次也新增非屬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之納稅案件,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情形。而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或無期限」修正一律為「10年」;針對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

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另外,也修正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萬元以下」提高為「5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得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關於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以符罪責相當。「滯報金」及「怠報金」比照「罰鍰」,不適用稅捐優先及關於行政救濟與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規定。

另外,此次修法也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以劃一檢舉逃漏稅核發檢舉獎金相關規定,避免爭議。

財政部指出,修正草案預期能兼顧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與國家租稅債權,維護租稅公平及營造徵納和諧。行政院將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早日完成修法。

▲▼台北國稅局,繳稅。(圖/ETtoday資料照)

▲政院修法重罰逃漏稅。(圖/ETtoday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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