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隨、監視都不行!《跟蹤騷擾防制法》納管8大類型 最重可羈押判5年

▲▼犯罪,行兇,挾持,尾隨,暴力,威脅,跟蹤,傷害。(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各界期盼的《跟蹤騷擾防治草案》,政院版草案出爐,除了明確定義「跟蹤騷擾」範疇,跟蹤騷擾行為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犯者攜帶凶器,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草案預計在22日的院會上通過。

另外,草案也引入預防性羈押制度,犯跟騷罪及違反保護令之罪,經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予以羈押,以遏止性別暴力。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行政院密集排審中,會盡快處理,希能儘速早日送立法院審議。

過去警政署對「跟蹤騷擾」(舊稱「糾纏犯罪」)的界定相當嚴格,需經法定調查成立,且在1年內對同一特定對象進行騷擾等行為,才構成糾纏犯罪。此次修法草案拿掉「法定調查成立的性騷擾行為」等文字,明確界定「跟騷」的定義。

根據草案內容,「跟騷」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至於跟騷行為的界定,則有8大類型,內容包括: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的行蹤。2.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士的住所或經常出入之場所。3.對被害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等。4.以無聲電話、空白信等干擾特定人士。5.過度追求、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6.寄送物品或影像。7.出示特定資訊。8.冒用名義訂購物品或服務。

為對受害者提出立即性的保護,草案第4條也規定,警察得「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必要措施」,可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等規定,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必要安全措施,或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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