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下一個李義祥!故意破壞公眾運輸工具致死 最重判無期徒刑

▲▼408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DAY6,和仁車站停放事故列車車廂。(圖/記者黃國霖攝)

▲一連串的工安疏失,導致工程車滑落軌道,造成408次太魯閣號出軌意外。(圖/記者黃國霖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台鐵太魯閣號出軌意外造成49死憾事震驚社會,法務部擬具刑法第183條、第276條,有關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等罪修正草案。其中,在第183條部分,故意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致死、致重傷,最高將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若屬過失釀禍,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一個行為造成多人傷亡,適用現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之結果,最重法院也僅能處有期徒刑5年,未能該當罪刑相當原則,且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

行政院表示,非常重視此議題,且為避免此種情重法輕情形,法務部長蔡清祥立即指示著手研議,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參酌專家學者意見並蒐集各國立法例後,擬具刑法第183條及第276條修正草案,並於110年4月19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罪。(圖/法務部提供)

公共危險罪第183條第1項,增訂加重結果犯,於故意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致死、致重傷之情形,予以加重處罰,致重傷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死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是過失釀禍,一般情形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於其情節重大時,另增訂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此外,本次修正草案針對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規定分級處罰,除保留一般過失致死情形,最重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另就其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之程度,依不同程度增訂加重處罰規定,其中因過失致人於死,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08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DAY6,和仁車站停放事故列車車廂。(圖/記者黃國霖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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