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獨團體228活動主持人當眾燒國旗 判拘役50日定讞

▲最高法院外觀。(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台獨團體燒國旗,活動主持人因此遭判刑定讞。(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自由台灣黨」、「台灣國」等獨派團體,2018年2月27日晚間在立法院旁、濟南路帳篷區舉辦228追思晚會,主持人李嘉宇在活動尾聲當眾宣稱要燒國旗,隨即有民眾拿出2面我國國國旗,並用蠟燭引燃焚燒。李嘉宇遭起訴,一審無罪,二審逆轉有罪判拘役50日。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8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李嘉宇因不滿228事件已逾70年,政府卻仍未實踐轉型正義,而於2018年2月27日晚間參加「自由台灣黨」、「台灣國」等臺獨團體,在立法院旁、濟南路一段南側人行道暨緊鄰1線車道的帳篷區所舉辦之「228追思晚會之集會活動」,李嘉宇並擔任主持人。

活動到了晚間9時47分,李嘉宇宣布晚會活動結束後,他竟向在場群眾宣稱:「這個晚會除了升臺灣旗之外,我們還要用一個行動,來代表我們在建國當中,還有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要來進行,今天將這個代表時民體制的車輪旗(指國旗)燒掉,就是代表臺灣人民最重要要做的一件事。」隨即有不明男子拿出2面國旗,利用在場群眾聚集圍繞之祈福桌上之燭火點燃,焚燒國旗。案經在場警方蒐證後,由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李嘉宇否認犯罪,辯稱當時所燒燬之旗幟,無證據證明符合《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4條規定之制式規格,且他並無侮辱中華民國之意圖,而是要傳達228超過70年及政府還未完成轉型正義,及為透過此種動作向臺灣民眾說明中華民國做過之事。

一審法院認為李是在表達政治意見,揚言燒國旗的言論屬「象徵性言論」,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判處無罪。但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改認定有罪,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無視國旗尊嚴宣揚臺讀暨理念而為本案犯行,因此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因一審無罪、二審有罪,本案得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28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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