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性侵殺害女大學生27年餘 呂金鎧案非常上訴遭駁回

▲▼法務部第二辦公室,最高檢查署。(圖/記者黃克翔攝)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為呂金鎧提出非常上訴遭駁回。(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麵包師傅呂金鎧被控於1993年底涉嫌性侵殺害某女大學生,檢警單位於1994年初逮捕呂金鎧,呂在警局內寫下自白筆錄。一審將呂金鎧判處死刑,一直到2006年的高等法院更六審,將他改判有期徒刑20年,因放棄上訴而定讞。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為本案頗有疑義,因此提出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不認同,1日駁回非常上訴。

本案發生於1993年12月間,當時范姓女大學生應徵家教,前往當時台北縣中和市公寓面談後,遭性侵殺害。案發後2週,檢警單位逮捕當時借住在此地的男子陳錫卿,陳男供稱當時租屋在此處的呂金鎧也是共犯,呂金鎧遭捕後,在警局寫下自白書,並製作自白筆錄,並與陳男進行現場模擬,2人均遭起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因現場採集到男性體液,經過調查局比對後,認定與呂金鎧的體液符合,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呂金鎧有罪,判處死刑。但呂金鎧一路喊冤,高等法院審理期間,陳男於訴訟中也曾表示呂金鎧並未涉案,真兇是自己與其他之人。全案於2006年高等法院更六審時,雖囑託刑事局鑑定,但因刑事局並未有呂、陳2人檢體,無法確定;法院最後還是認定2人有罪,呂金鎧遭改判有期徒刑20年。呂金鎧放棄上訴,因此定讞。

但陳男上訴,獲撤銷發回更七審,更七審法院補送二人DNA檢體,經刑事局比對,該處檢體與陳男相符,排除呂金鎧。案件多次撤銷發回,一直到更十一審又認定陳、呂為共犯,判陳死刑,最高法院2009年間駁回上訴而定讞。

全案疑點重重,檢察總長江惠民上任後,今年4月間針對呂金鎧部分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非常上訴的訴訟客體應該針對確定判決係違背法令,故設置特別之救濟程序;但本案乃因呂金鎧放棄上訴第三審,故最高法院當年所為之判決,係因呂金鎧上訴權已喪失故駁回其上訴,屬程序判決,自不應為非常上訴之客體。因此最高法院於1日駁回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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