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通傳法架構出爐!網路服務分5大類 小規模業者之外NCC都管

▲▼NCC29日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法》架構,將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區分為5大類,訂定各有不同法律義務           。(圖/NCC)
▲NCC29日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法》架構,將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區分為5大類,涵蓋不同類型服務業者,例如臉書、YT屬於線上平台服務提供 。(圖/NCC)

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NCC29日審議通過我國首部網路監理法令《數位通訊傳播法》(數通法)架構,定義網路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區分為5大類,排除小規模業者之外,其他所有網路服務類型都需負擔各種義務。

立法院28日完成NCC組織法修正案,增加網際網路傳播相關業務,而《數通法》則是NCC執行該項業務的重要法源依據。

發言人翁柏宗表示,網路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不是特許行業,不需事先申請或審議,而是由NCC定期公告那些業者是納管對象,需遵循法令所規範的不同程度義務。其中承擔義務最多的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是指對社會更有影響力的業者,以歐盟為例是指有效使用人口達10%,但台灣的標準會是多少?NCC目前還在討論尚未確定。

▲▼NCC29日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法》架構,將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區分為5大類,訂定各有不同法律義務           。(圖/NCC)
▲NCC29日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法》架構,將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區分為5大類,訂定各有不同法律義務 。(圖/NCC)

以下是NCC公布的5大類網路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一、連線服務
例如:ISP、寬頻上網
數通法義務:法院資訊限制、透明資訊揭露

二、快速存取服務
例如:行動寬頻
數通法義務:法院資訊限制、透明資訊揭露

三、資訊儲存服務
例如:雲端儲存業
數通法義務:通知及回應、資訊限制告知、登載義務機制

四、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
例如、社群、影音、網拍
數通法義務: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 、內外部救濟制度、認證舉報者、賣家資訊透明、服務與機制之濫用防護

五、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
服務型態:以上4種服務市佔(服務人口)達一定比率、具一定影嚮力者
數通法義務: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獨立稽核、推薦系統

翁柏宗表示,《數通法》強調維護網路言論自由、促進資訊自由流通,並參考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Manila Principles)及聖塔克拉拉原則(Santa Clara Principles),對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課予相關責任及義務,以保障數位環境之安全。草案預計11章,涵蓋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提出透明度報告、通知及回應等相關義務。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共十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權利維護
第三章 避風港條款
第四-七章 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者之義務
第八章 公私協力合作
第九章 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者專責機構
第十章 罰責
第十一 章附則

為強化對使用者保障,草案要求線上平台如移除使用者貼文,或對使用者處以停權等相關限制行為時,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異議機制,以保障使用者權益,草案還課予業者將資訊限制登載於共同資料庫的資訊透明義務。另外,針對規模較大線上平台,要求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接受外部獨立稽核,以確保其服務不會受到惡意濫用。

為有效執行,草案明定NCC可設立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者專責機構,NCC表示目前傾向以成立財團法人方式進行。

NCC表示,將會再就條文內容進一步討論修正後,於明年一月底之前公布完整草案條文內容,之後舉辦3場公開說明會,聽取各方意見,希望在明年中之前完成NCC版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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