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圖/資料照)
記者巫彩蓮/台北報導
為強化健全對保戶權益之保障,防堵保險業務員挪用保險費,金管會將修正「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舉凡發生業務員挪用保險費情事者,保險業負責人應儘速以電話向金管會保險局報告,且應於事件之次日起,於7個營業日內函報調查內容、處理方式及改善措施等,違者最高可處60~1200萬元罰鍰。
金管會保險此次修正重點在於,把現行第二點附件第(四)款第3目所定「業務員挪用保險費,致重大影響消費者權益」,修正為「業務員挪用保險費」,並移列至修正規定第(二)款「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第1目。
簡單來說,保險業者一旦發生業務員挪用保險費之事件,必須依前述應遵循事項規定,保險業負責人應儘速以電話向金管會保險局報告,且應於事件之次日起,於7個營業日內函報調查內容、處理方式及改善措施等。
金管會表示,保險公司應善盡管理責任,確實督導保險業務員落實執行招攬規範與提升服務品質,且應持續強化公司內部控制機制,並配合將本次修正規定納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共同推動挪用保險費零容忍。
根據現行法規規定,保險業若違反保險法的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將處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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