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連坐法判決,是要讓企業主為員工犯罪背黑鍋?

▲媽媽嘴母公司判連帶賠,負責人呂炳宏不服氣,將要上訴。

文/李祖舜

所有的企業老板從現在開始都要小心了,大家所要擔心的將不止是公司的營運狀況與經營績效,更重要的,則是要緊盯所屬員工在公司裡的個人言行是否觸法,因為,只要一不注意、「監督不周」,無辜的老板很可能就要為員工的私人犯行,扛起違法賠償的黑鍋了。

最近,司法體系裡又出現一個引發爭議的判決。針對八里雙屍命案,高等法院日前判決兇嫌所屬的媽媽嘴公司負責人與主要股東,因為「督導不周」而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與殺人的謝依涵共同賠償被害人家屬631萬元。

這項判決一出,立即引發法界的廣泛議論。因為,如果依照承審法官的邏輯,今後只要犯罪者是在工作地點觸法,即使犯行是與公司業務無關,但公司負責人與主要股東都可能因為「監督不周」的理由而必須負起連帶的法律責任,成為案件的連坐共犯。

的確,八里雙屍命案的兇嫌是在咖啡店內下藥迷昏被害人後再予殺害棄屍,但要以此來定位為兇嫌是以職務機會殺人,再課以僱主因監督不周所需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無疑是要求所有的僱主都要對所有員工在公司內部所有不法行為,負起連帶責任,今後,只要員工在上班時殺人放火、販毒走私,一旦東窗事發,那直屬長官與企業主,恐怕都得「剉咧等」,等著接受莫名其妙的索賠判決。

我們現行司法體系,只有針對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與觸法行為,課以父母或監護人民事賠償與連帶法律責任。此外,針對僱用人的侵權責任,也僅限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為限。如果要無限上綱地將所有員工在工作地點所做的違法犯行,都與執行職務畫上等號,再進而課以企業負責人與公司主管連帶賠償責任,將是一種極其荒謬的「職務連坐」惡制,形同把員工當成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而把企業主與主管視為負教養責任的父母與監護人。

如今,這項爭議判決的後續發展還有待觀察,但可以確定的是,將極可能會引起企業主的人人自危,而首當其衝受到衝擊的,就是曾經犯錯而改過自新更生人的就業權益。而直接獲益的,則是那些監視系統業者,因為,恐怕所有的企業主,都得在自己的公司裡廣設監視鏡頭,嚴密監視所屬員工的一言一行了。試想,這將是多麼可怕的畫面與情境啊。

●作者李祖舜,《ETtoday東森新聞雲》副總編輯。以上言論為個人立場,與公司無關。ET論壇歡迎雲友更多參與,也歡迎網友發表高見,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謝依涵害2命,媽媽嘴負責人被判連帶賠償。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

關注我們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