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2/11/2816:26:21
發言人 余國棟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8751-6228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與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特對股東公告通知。
符合條款第49款
事實發生日102/11/2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2/11/28
2.公司名稱:華寶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1)本公司及本公司之母公司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寶)業於民
國102年11月28日分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進行簡易合併,以仁寶為存續公司,
本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中文名稱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基準日訂為民國103年2月27日,自合併基準日起,本公司之所有權
利及義務均由仁寶概括承受。
(2)仁寶將按每一股普通股給付新台幣50.8元之現金,於合併基準日支付予本公
司仁寶以外之其餘股東,本公司股份將於合併基準日全數銷除。
8.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316-2條第2項及企業併購法第19條第2~3項之規定,分別通知
本公司股東,本公司股東就本合併案如有任何異議者,請自即日(民國102年11
月28日)起於36日【即民國103年1月2日截止】之期間內,以書面方式親交或
郵寄(以郵戳日為憑,郵寄地址為:110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華寶公
司股務代理收),向本公司表示異議,本公司將依相關法令規定收買其持有之股
份,逾期視為無異議。
(2)另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53-1條規定,本公司之上市有
價證券暫定於合併基準日(不含)前8個營業日(即103/2/17)起停止買賣,並自合
併基準日終止上市。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合併案係依據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公司合併其持有百分之
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時,得作成合併契約,經各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不適用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