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人潮,非文中當事人。(圖/記者鄭遠龍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指出,扶養親屬實務上常見「重複申報」的案例,特別是有實際扶養事實之數人在同1年度內重複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應由親屬間協議其中1人申報扶養,數人亦可協議每年輪流申報免稅額,如協議不成,則依各申報人提出實際扶養事實證據及民法規定扶養順位,核實認定由主要扶養人列報。
稅務人員指出,實務上曾發生過90歲爸爸在報稅當年度往生,隔年5月2名兒子搶申報扶養的案例,由於兄弟互不相讓,國稅局只好請兩兄弟提供扶養事實,查得結果哥哥與父親長年同住,並負責其食衣住行與醫療等照顧,弟弟則每個月匯款1萬元生活費與父親,最終該局認定弟弟只是盡經濟上部分負擔扶養義務,並非主要照顧者,所以剔除弟弟列報父親的免稅額,由哥哥勝出獲得認列。
高雄國稅局提醒,家人同時或輪流照顧扶養直系尊親屬,為一般社會常情,各納稅義務人如能透過協議,由其中一人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除可調和納稅義務人最適稅負,又能避免爭端、增進家庭和樂。
國稅局指出,若協調不成,會進行所謂「實際扶養事實」認定,以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的實際扶養事證,參照申報扶養者與受扶養親屬間有無同住一家、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的照顧、實際支付扶養費用等情節,綜合判斷申報扶養者對受扶養親屬所盡扶持養護的程度,並以程度較多者,認定為主要扶養者,而得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一起生活是最直接有力的關鍵」稅務人員表示,除了一起吃飯、就醫資料可以拿出來成為物證以外,鄰里長、鄰居都會成為人證,資料愈詳細,判定愈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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