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金管會12日針對台中商銀台北土城分行,為了業績,在販售基金業務上,涉及對客戶承諾保證收益跟保證本金等,並且在客戶買的基金出現匯損時,該分行還用公基金領取現金,存入虧損的申購戶存款帳戶,已違反信託業法第31條規定,罰款180萬元。
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有民眾向金管會陳情,經過查核後發現台中商銀的土城分行,在105年6月至106年1月間,為了業績考量,承諾客戶有保證收益跟保證本金,要求客戶買基金衝業績,而非客戶自己自願購買。且在基金出現匯損時,行員還拿自己現金墊付,或從分行的公基金帳戶領取現金存入各申購戶的存款帳戶,據悉,公基金來源就是總行給該分行的業績獎金,總共被查出的戶數有5戶,墊付金額總共約5萬元。
莊琇媛表示,台中銀該分行被查到違反信託業法第31條規定,但考量該行已提出適當改善措施,且對相關違失人員為適當議處,罰台中銀18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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