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要避免跨國生意被雙邊課稅,會計師說,可透過「預先訂價協議(APA)的申請與磋商」。(圖/翻攝自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官網)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跨國企業集團成員間交易行為日益頻繁,企業在面臨稅局查核時,跨國交易的移轉訂價調整,經常造成重複課稅的問題。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賢表示,若交易對手國是我國租稅協定夥伴國,重複課稅的問題能透過相互協議程序(MAP)進行相對應調整。但相互協議程序的啟動,是在爭議發生之後才開始進行,對跨國企業而言,稅負不確定性仍舊存在,要降低這種不確定性,最根本的解決方案是「預先訂價協議(APA)的申請與磋商」。
林宜賢舉台商在海外申請APA案例,若以台灣為營運中心的美國配銷個體,可能會遇到因為美國公司整體稅率很高,造成相當大的稅務負擔,建議美國配銷個體與美國稅務機關應簽訂UAPA,保留合理營業利潤,有效降低美國企業所得稅負,但需留意,較不適合進口美國貨物有高關稅的產業,避免引起進口價格大幅波動,而遭到海關查價。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移轉訂價服務執行總監林志仁指出,在台申請APA的門檻為:企業申請協議交易總額達新台幣5億元,或年度交易總額達新台幣2億元,申請種類分為單邊預先訂價協議(UAPA),或雙邊預先訂價協議(BAPA)。
UAPA的好處是避免耗費鉅額的時間與成本在移轉訂價查核上,3到5年內不須編製移轉訂價報告,只須提交執行預先訂價協議之年度報告,且納稅義務人未來稅負更具確定性及穩定性。
林志仁以外商在台灣申請APA為例,台灣配銷個體可能面臨需支付全球營運中心的服務費,並涉及移轉訂價的利潤調整,及扣繳等稅務問題,台灣配銷個體可事先與稅務機關洽談APA,並就相關服務費支付的稅務處理與稅局達成協議,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稅務爭議。
不過UAPA仍可能存在重複課稅的問題,若關係人交易對象位於與台灣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可考慮申請BAPA,才能消除移轉訂價爭議帶來稅務風險,徹底避免雙重課稅。若無租稅協定,實務上可考慮類雙邊的APA (Synthetic APAs),跨國企業集團同時於交易兩國分別啟動兩個單邊APA的申請,並透過申請代理人與雙方稅局分別進行協商,以利拉近兩國稅局就交易的移轉訂價方法以及利潤率結論的差距。
林志仁並說明,財政部也於今年6月發布函令,規定稽徵機關與所得稅協定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就個案進行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協商時,得約定以涵蓋期間個別年度或全部年度平均的受控交易結果,檢視是否符合約定常規交易範圍;如在常規交易範圍之外者,得按常規交易範圍內任一點,向上或向下調整涵蓋期間個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於最末年度一次調整。這個函令提供我國稽徵機關與締約他⽅主管機關進⾏ BAPA/MAPA 協商的彈性,有助於納稅義務人進行相關申請。
另外,今年7月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24號公告,簡化了APA申請程序,將一般程序之6步驟簡化為3步驟,將有利於提高符合條件企業UAPA談判效率,台商企業若有在中國進行投資營運並有重大關係企業交易者可考慮提出申請,期能降低企業在中國的移轉訂價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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