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示意圖。(圖/資料照)
記者許雅綿/台北報導
金管會日前公布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帳戶實名制,從原定2019年元旦,提前至2017年10月1日起上路,且緩衝期的身分認證,從「手機號碼」緊縮為「必須採取雙重認證」(如電子信箱或臉書),消息一出引發外界批評,金管會急滅火發出4點聲明。
為了加速電子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開業,金管會在8月初預告相關辦法,除了電子支付帳戶的「實名制」,可延至2019年元旦上路,這段緩衝期間,民眾只要透過手機號碼認證,就能申請帳戶。
預告後才過1個月,金管會就推翻原本預告內容,在緩衝期的身分認證措施,從「手機號碼」緊縮為「必須採取雙重認證」(例如電子信箱或臉書);而在實名制的緩衝調整期限,自2018年底提前至2017年9月底,較先前規劃縮短15個月,即2017年10月1日起,電子支付帳戶全面實施實名制。
而在這段緩衝調整期間,金管會採2配套措施,包括第1階段(2017年6月30日前)未實名認證的使用者,每月總交易金額上限為等值新臺幣1萬元;第2階段(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使用者每月總交易金額上限降為5千元,刺激使用者願轉為實名認證。
金管會指出,2017年第4季將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相互評鑑,評鑑結果若不理想,除了影響我國國際聲譽外,將衝擊我國金融機構業務發展、國人金融交易活動,因此考量防制洗錢國際標準,修正電子支付相關辦法。
此消息一出,引發外界爭議,金管會更在訊息發布隔天,發出了以下4點說明。
第一,一般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及電子商務業者,不在本辦法適用範圍內;本辦法適用範圍,僅限於經金管會許可的5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22家兼營電子支付機構。
第二,依現行本辦法規定採取「實名制」身分確認方式開戶(註冊)的使用者,其電子支付帳戶之每月實質交易支付金額,按照其開戶程序之不同,分別可達新臺幣3萬元(第1類帳戶)、30萬元(第2類帳戶)及自行約定(第3類帳戶),不受修正影響。
第三,依據現行本辦法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非實名制(包括原匿名者)」使用者之身分確認調整期間,原已於2016年2月2日結束。本次修正再放寬延長調整期間至2017年9月30日,所以自本辦法2015年5月3日施行起算,合計,給予電子支付機構超過2年的緩衝調整期間,讓業者有較充裕時間進行調整作業,以利業務推展。
第四,金管會重申,本次修正規定僅適用「非實名制(包括原匿名者)」的使用者,採「實名制」身分確認方式開戶者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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