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屬於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為扣除額,近期查獲一個案例,有民眾弄錯保險給付和醫療費用支出抵扣,導致有逾百萬所得額報錯。
2024-05-29 18:25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收入,若單年在18萬元以下免稅,超過18萬元以上之部分,可以就超過部分檢附成本和費用憑證核實減除,或直接減除30%的成本費用,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並且併入綜合所得計算。不過,如果是自行出版的部分,可以減除75%的成本費用後,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2018-04-20 11:04
今(2018)年5月1日到31日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台北國稅局指出,民眾最常見的報稅錯誤就是在列舉扣除部分,因為有部分非醫療用途(如醫美)或對價關係(如光明燈)都不能做為列舉扣除。另外,民眾也很常搞錯的就是誤以為可同時使用標準扣除額(個人申報戶為30.6萬元)與列舉扣除額(看列舉項目),但實際上只能擇一。
2018-04-20 10:55
凱渥名模林若亞數年前因不滿國稅局強制要求她以「薪資所得」作為報稅方式,而無法像律師、會計師、醫師等職業使用「列舉扣除」,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2017)年2月8日針對林若亞與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陳清秀主張鐘點費是執行業務所得釋憲案一併討論,並做出745號解釋,認定國稅局不准薪資所得者列舉扣除的法令違憲,要求主管機關須在2年內檢討修正。而財政部將在今(2018)年6月提出修正草案。
2018-03-13 11:03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資深經理陳人理表示,依據所得稅法,民眾對政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抵稅,但如果是有對價關係的「勞務」或「物品」,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他舉例如光明燈、安太歲、團體入會費或買塔位的款項,都不在列舉扣除的範圍內。
2018-02-22 22:4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報稅時醫療類的列舉支出部分,如果是病房膳食費、看護費、照護費,因非屬醫療性所支出之費用,依規定是不得申報列舉扣除。依照現行的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部分是針對身體病痛與治療所須部分,因此手術、藥品等費用可列舉扣除;但其他如看護費若非治療類的必要「需求」,則無法列舉扣除。
2018-02-17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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