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收入,若單年在18萬元以下免稅,超過18萬元以上之部分,可以就超過部分檢附成本和費用憑證核實減除,或直接減除30%的成本費用,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並且併入綜合所得計算。不過,如果是自行出版的部分,可以減除75%的成本費用後,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2018-04-2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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