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賴亭羽/台北報導
慶富詐貸案讓外界開始放大檢視公股行庫對於聯貸之缺失,有政論節目認為,財政部身為公股行庫的上級單位,理應了解銀行所有放貸之始末,財政部在管理上有疏失。對此財政部表示,公股銀行承作授信業務,屬公司業務營運之自主經營事項,財政部無實質介入公股銀行授信業務之運作。
財政部指出,依銀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銀行對客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四情形之一者外,應保守秘密;除此之外,公股銀行若是辦理授信以及聯貸案,均不需要上報給財政部。
一、法律另有規定。
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5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
三、依第125條之2、第125條之3或第127條之1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期放款或催收款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財政部強調,公股銀行承作授信業務,屬公司業務營運之自主經營事項,由各公股銀行依據金融監理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衡酌專業領域,本於權責及公司治理原則辦理。財政部為股權管理機關,均尊重銀行依授信原則審核貸款案件之處理,財政部無實質介入公股銀行授信業務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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