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有望保障網路言論自由,不過NCC強調,民眾仍須遵守個資法、兒少法或智財權等部分,為自己的言論負責。(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本周一(23日)、周四(26日)皆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該法案立法緣由主要是考量到聯合國資訊社會高峰會(WSIS)等紛紛表態不宜以公權力管制介入網際網路運作及管理,因此須由政府、民間及社群共同參與其制定網際網路法則。不過NCC主委詹婷怡表示,其立法初衷是全力保障民眾網路的言論自由,但如果是涉及個資法、兒少法或智財權部分,民眾仍須遵守以免受罰。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載明,有鑑於網際網路無國界特性,世界主要國家均已體認不宜以公權力行政管制手段,直接介入網際網路運作及管理,取而代之以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進行相互溝通及協調,尋求符合多數利益並尊重少數之治理模式。WSIS也指出,網際網路演進與使用所需之原則、規範、規則及決定程序,應由政府、民間及社群共同參與其制定,此即為國際上普遍使用之「網際網路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內涵。
台灣網路時代從國內最大的網路論壇「台大批踢踢實業坊」還有「mobile01」到新興的大學生平台「Dcard」,或是國際社群工具「Facebook」、「Twitter」,不少網友時常是「想說什麼就說什麼」,也因此產生了網路訟棍、個資散播、網路犯罪與侵犯智慧財產權等。
詹婷怡認為,數位通訊傳播法訂立之後,其法條為保障民眾言論自由,但不代表民眾的言論自由可以侵害他人權益,因此若是涉及著作權、兒少法等仍會有其他法令懲處。
立委們對於該法條則抱持諸多疑慮,也臨時提案要求NCC將草案中有所矛盾之處釐清,像是「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13條明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對其提供使用之資訊,應負法律責任,且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對其傳輸不負事前審查及事後監督之責任。立委質疑,草案第15條又寫明,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對於第三人為供他人使用而儲存之資訊,若符合特殊情形,又可不負賠償責任。
▼NCC主委詹婷怡。(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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