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針對兆豐銀遭美重罰一案,金管會2016年9月14日正式解除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在兆豐銀法人代表董事的職務。但蔡友才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昨天(29日)判他勝訴,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認為,應該是法官誤解金管會的解職處分的意義,是否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要等收到判決書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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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表示,高等行政法院針對蔡友才案的見解,跟過往不相同,但金管會的離職後解職處分,會有5年內不得再任的效力,也就是一旦被解職,5年內不得回金融圈,因此有管制性行政處分的意義,這一點法官有誤解。是否上訴,要等收到判決書再說。
銀行局局長邱淑貞也表示,《銀行法》61條之一中對於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做「其他必要之處置」,這包括停止業務、停職、解職等,高等行政法院對這條法令有所誤解。這已經不是單家個別銀行的影響,而是若解職的經理人到別家銀行,會有金融秩序穩定的疑慮,所以金管會解職後,還會有5年內不得重回金融圈的規定,作為一個反省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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