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交易示意圖。(圖/翻攝自網路)
記者劉姵呈/台北報導
中央銀行為配合公司法修正,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針對「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預告修正部分條文,該辦法從1995年8月30日訂定發布之後,歷經8次修正。此次修正,相關的作業規範內容完全沒有更動,要點主要因應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有關「公司」、「有限合夥」、「非居住民」等名詞的定義。
央行表示,針對境內的外國公司分公司或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不只一家時,全數視為同一申報義務人,並以配發統一編號的首家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名義辦理申報。且因應實際需求,明定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或外國財團法人在台事務所之結匯規定,並配合調整「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相關欄位,以利填報。
央行指出,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結匯相關規定,原就在「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4點的規定,這次修正則移列到「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中,同時配合財團法人法在2018年8月1日公布,並且在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
而此次「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刊登在行政院公報及央行網站上「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的「法規草案預告」,徵詢各界的意見並提供建議,於公告的次日起7天內,即2018年11月6日前,向央行外匯局做建議的陳述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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