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在稽徵實務上,如納稅義務人要求退還200元或100元以下的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均受理並退還。(圖/資料照片)
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針對媒體報導,國稅退稅金額若在200元以下以及地方稅在100元以下,就會直接充公,不辦理退稅,財政部表示,在稽徵實務上,如納稅義務人要求退還200元或100元以下的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均受理並退還。
財政部說明,考量納稅義務人領取小額退(補)稅必須耗費時間及交通費用,且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補)稅款及移送欠稅強制執行亦有作業成本,財政部參據稅捐稽徵法規定:「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 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並於99年9月24日訂定相關免徵免退限額。
根據財政部統計,以綜合所得稅100年度開徵案件為例,每次應補徵金額300元以下免予補稅案件共64,423件,金額6,339,660元;每次應退金額200元以下免予退稅案件共98,416件,金額3,975,176元。
財政部表示,雖然依據現行規定各稅目有免徵、免退限額限制,不過,在實際操作上,若納稅義務人提出要求,即使免退稅額低於100或200元,稅捐稽徵機關均會受理並退還。
對此,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為使退稅作業更符合民眾的利益及期待,要求賦稅署就各稅目免退限額的規定,立即進行檢討,如有結果,今年將立即實施。
根據現行規定,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的免徵限額為300元,免退限額為200元。
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之滯納金及利息免徵限額為200元;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及罰鍰免徵限額為300元、免退限額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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