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電信董事長呂芳銘27日以Dynami公司負責人身份出面,針對NCC否決65%Dynami股權給戴永輝一案出面做說明。呂芳銘對NCC的決定深表遺憾,並表示絕對會提起行政訴訟捍衛自身權益。(圖/記者湯興漢攝)
陳世昌/台北報導
NCC日前否決亞太電信董事長呂芳銘出出讓個人投資的Dynami Vision 65%股權給大豐有線電視大股東戴永輝。呂芳銘27日表示,看到NCC公布的審議會議紀錄,形容他好像是一位騙子,沒想到這麼重要的的獨立機關會做出這種決議,他非常不服,決定要立即提出行政訴訟,官告NCC。
NCC是在7月14日公布的會議紀錄中,指出此案呂芳銘投資Dynami「輕諾提出各項經營承諾之疑義,事後短期經營後即尋求其他第三方受讓者接手營運」。
呂芳銘說,他快到67歲的人生過程中,一輩子從來沒有告過任何人,沒想到第一次竟然要告官。有朋友提醒他真的要告嗎?因為主管機關(NCC)有很多地方可以管到他,但他認為,對的事就要做 ,畢竟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他要爭取自己權益。
呂芳銘表示,事實上,NCC也公開表示,當事人事可以提出行政救濟,NCC會在法院說明不准的理由,「那我就恭敬不如從命」。
▲亞太電信董事長呂芳銘由謝穎青律師陪同,於7/27出面召開記者會。(圖/記者湯興漢攝)
針對NCC否准Dynami與大大數位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股權交易案,呂芳銘27日以公司負責人身份提出三大聲明:
一、106年,吕芳銘先生與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先生合資成立Dynami公司,做為收購投資TBC有線電視集團的洲電视付費電視基金(APTT)管理公司股權的主體,將過去外資掌控的有線電視經營回歸本土,落實公司治理,提升經營效率;期間,因郭創辦人將投入黨派初選,為避免「黨政軍條款」疑慮,吕芳銘依照NCC行政指導履行了承诺,NCC109年3月25日陳代理主委耀祥主持之委員會會議,無異議通過許可Dynami股東變動,且不影響公司營運。
緊接著,基於公司治理原則,改善營運體質目標,Dynami引進經營實績及資歷兼具的實業家戴永輝先生與呂芳銘共同參與對管理公司的經營,提升TBC有線電視集團經營效率,從而提出本申請案。換言之,真正股權變動乃本次申請,何來頻繁變動?再者,申請人無從得知NCC竟有申請次數限制之潛規則?NCC已公開的決議理由並未具體載明審查依據、審查程序及審查基準規定。按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顯然NCC就案申請,抵觸法律保留原則。
2、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之内容應明確」、第10條:「行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對Dynami之許可處分附加22項負擔及要求履行3項承諾TBC有線電視集團旗下5家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負債比率應低方來,Dynami辦理22項負擔事項及履行3項承諾情形,隨申報NCC,不曾漏失,包括降低APT放股利、辦理APTT現償還銀行貸款、整TBC管理人事以節約支出,確保APTT所屬國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按期完成數位化系統,提升及配合NCC監理,落實承諾事項,健全產業發展。但NCC對案的量結果稱未符該之『高度期待』,這不僅是超出法律授權範圍,NCC也不曾具體在上述25項應辦任中,明示該會的期待值究竟是多高。
▲亞太電信董事長呂芳銘對NCC的決定深表遺憾,表示絕對會提起行政訴訟捍衛自身權益。(圖/記者湯興漢攝)
3、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同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然NCC 就本案依法辦理公聽及聽證,對公聽合及聽證對申請當事人有利之結果卻隻字未提。NCC掛慮Dynami「僅將TBC有線電視集團充作短買賣轉讓標的,放棄長期經營規劃」,但是,聽證鑑定人之一郭文忠教授在聽證程序給出證言:「本案之交易對象為基金管理者DynamiVision之持股,具備前述五家有線電視之經營權,然並未擁有五家有線電視系統之相當比例所有權,因而交易之價格僅約3500萬美元(約103億元新台幣)以金額與所有權持有狀況,並無跡象顯示具備短線操作意圖與價值。NCC決議理由就當事人有利情形視而不見,並將當事人援前例所為之申請認定為短期操作,顯然已違反前述規範。買賣雙方詢律師認為NCC決議忽略不說的事實,須公開讓社會大眾知曉,NCC即令是獨立監理機關,卻違法恣意妄為推測而否准本案投資申請,應受法院監督改正,因此決定立即對NCC的違法處提起行政訴訟。
TBC有線電視集團的經營權及所有權分離的投資架構更,乃經NCC許可(102年12月04日第568次委員會議決議)106年經營權經NCC許可回到Dyni正落實NCC企求回歸土經營,解決外國人投資有線電視亂象次股權轉讓,係秉持公司治理、企業永續經營原則,注業界優良實績,並延攬擁有豐沛產業資源的戴永輝先生代表大大數位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經营,完善TBC有線電視集團經營體質,實為台灣數位匯流產業發展之大躍進,然NCC的決議不具任何法律理由,只憑臆測,做出否准決定,對於參與公聽及聽證會的各界代表給予的正面評價與肯定,竟隻字未提,甚至在公開的委員會決議理由中作辭指控本公司,作為結論,嚴重打擊本國實業家投資意願,中華民國監理機關如此施政格調,誰能苟同。
本公司再次確認戴先生代表APTT 最大股東的事實,在完善的中華民國及新加坡公司治理要求下,本公司及TBC有線电视集围將攜手最大股東持續進行各個面向策略合作,借重戴先生的長才,打造最佳營運團隊,為台灣數位匯流產業做出最大貢獻。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