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科獨董吳美慧。(資料照/記者吳康瑋攝)
記者吳康瑋/綜合報導
光洋科(1785)經營權之爭未歇,針對去年11月19日,光洋科公司派未經董事會決議,擅自發布重訊,解任獨董吳美慧,並由小股東出面,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緊急申請禁止吳美慧的獨董資格,法院於今(4)日作出駁回的裁定,吳美慧獨董資格不受影響。
據了解,光洋科當時以重訊,將支持市場派台鋼的獨董吳美慧解任,並將其在公司審計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的身分予以撤除,而解任理由為未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董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1項第5款;公司派認為,吳美慧和台鋼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還和榮剛董座王炯棻一起出席記者會,顯示其缺乏應具備的獨立要求,屬於當然解任。
此外,有小股東出面向商業法院,提出禁止吳美慧行使獨董職權,但商業法院也予以駁回;法官認為,吳美慧雖自稱台鋼幕僚長,但無從認定其就是台鋼的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甚至無法推論讓她繼續擔任獨董,對公司會有任何具體傷害。
另外法官也特別說明,吳美慧在去年11月5日董事會中,對董事長馬堅勇與新創環保公司協議,涉嫌背信、財報不實,為獨董基於對公司業務的監督,怎麼可以因為獨董的質疑,就認定其企圖干擾公司營運、違反董事忠實義務。
針對聲請理由,還有擔憂吳美慧再度召開股臨會並損及公司業務,法官認為完全屬臆測之詞,因為吳美慧已撤銷12月24日之股臨會召集,同時其也無法行使獨董權力,對特定事項表達法定職權,才會損及光洋科全體股東權益。另外,經濟部已確認馬堅勇仍是光洋科董事長,為公司對外代表人,而不是獨董吳美慧,因此不會有侵害公眾交易安全和國內半導體產業安定等問題。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