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重訊記者會。(圖/記者廖婕妤攝)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泰山(1218)經營權之爭仍在延燒,今(25)日晚間召開重訊記者會,泰山人資管理群總監陳賢文針對近期資產買賣始末,提出說明。
一、寬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顧問契約乙案:
泰山說明,有關聘任寬量公司核決程序依據,泰山今年4月13日向寬量說明過,依泰山既有慣例內部顧問聘用方式,本次聘任寬量屬於董事長之核決權限範圍,無須各部門主管會簽流程,也已提出與寬量間所簽訂之顧問合約。
末查,泰山依顧問合約所給付寬量的顧問報酬及交易服務費等費用,參酌泰山的核決權限表、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等規定,顧問合約性質既非有關工程類採購作業、設備管理,也不屬固定資產管理、長短期投資管理等內部控制規定所要求應由董事會決議通過項目,而是依約支付之價金,如同本公司購買大宗物資,支付貨款超過5000萬元一般,即便所給付二筆款項總費用超過5000萬元,也不需提請董事會決議。
二、購入吳冠中畫作乙案:
針對泰山購入畫作「山下人家」內部簽呈等文件,因保管不善導致相關文件逸失,目前仍在積極尋找中。
在購入畫作「山下人家」、「溪畔閒居」之法律意見書等文件之所以晚於買賣合約書日期的原因,其緣由是因泰山在簽訂買賣合約前,先向法律顧問口頭詢,經法律顧問回覆表示上開交易並無違反相關規定情形,且後續將提供法律意見書,考量到該上開畫作買賣合約中均有給一定天數鑑賞期,因此在考量上開交易經法律顧問評估後認為無違反相關規定,其日期與上開畫作買賣合約日期有所不同,權益仍受鑑賞期間保障,並不受任何不利影響。
另「溪畔閒居」的內部簽呈會晚於購畫日期,純是由於內部同仁近來疲於應付股東龍邦、保勝以及獨董的要求工作,交易所的相關要求,致使簽呈最後的日期較晚,但對此仍無損於泰山對此購畫有所評估與分析。
三、有關本公司預計購入台開土地所開立金額為3000萬元票據一事,其用途僅交付法律顧問見證律師暫代保管,證明泰山負有履約能力,而該土地所有人並未實際取得泰山所開立的上開票據,公司也並未實際存出該票據金額作為保證金,從而開立上開票據應無需依照本公司核洪權限表相關存出保證金之規定適用。
不動產交易優先購買契約書第二條已經明文說明,要經過董事會決議才有本次委托效力,並不需要事前經過董事會的授權。
契約書第四條說,1月31日止若未完成交易,則由律師無條件歸還,並無限制見證律師必須在何時前歸還支票。
四、公司的現金餘額每月皆依證交所規定呈報,今日查詢財會單位公司目前帳上現金有70.48億元。
五、依公司內控制度,若有重大取得資產討論案,必定先提交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再向外界公布,請股東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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