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平沼資料畫面。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17日依違反證交法背信罪,判金鼎證創辦人張平沼與妻子陳淑珠夫婦各7年6月、8年6月。張今日在各大報刊登聲明表示:「本人行事向來秉持守法誠信,竟因奉行政府政策遭判有罪,萬難甘服!將上訴昭公道。」
判決指出,金管會民國93年為解決因聯合投信基金虧損引爆的贖回潮,下令各投信出清結構債,而且不得令投資人虧損;但隔年張平沼出清時,為避免一次出清可能虧損5、6億元,將金鼎投信持有的結構債,以帳列成本賣斷給家族持有的5家投資公司,再由陳淑珠任董事長的金鼎證全額承作附賣回交易。
法院認為,陳淑珠當時明知競遠等5家投資公司資力不足,且結構債面額85.6億元,實際價值遠低於面額,仍然指示前金鼎證副總房冠寶全額承作附賣回交易,使金鼎證損失1億餘元;陳另在民國95年開發金意圖併購金鼎證券時,為鞏固經營權,不顧公司人員反對,令房冠寶以增加附賣回交易融資2.5億元給張平沼家族的投信公司,套取資金後再由陳淑珠收購金鼎證股權,取得過半席次董事。
法院於民國99年一審宣判,審酌被告犯罪所得均逾億元而量處重刑,判張平沼7年6月、陳淑珠8年6月、房冠寶8年4月。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仍依違反證交法的背信等罪,判3名被告相同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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