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圖/資料照)
記者許雅綿/台北報導
朝陽人壽被金管會接管後,仍召開董事臨時會通過增資案,且主張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法規定給予其90天寬限期,對此,金管會發出聲明指出,朝陽人壽經金管會派員接管後,其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都由接管人行使,原有董事會的職權已停止,董事無權召開會議。
金管會表示,朝陽人壽資本適足率低於50%且淨值為負數,屬保險法所定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且未依金管會規定期限於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金管會依保險法規定於2016年1月26日對該公司予以接管處分,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擔任接管人。
針對朝陽人壽原董事主張,保險法立即糾正措施於2016年實施後主管機關仍應給予其90天寬限期一事,金管會強調,朝陽人壽經金管會派員接管後,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都將由接管人行使之,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都應配合接管人接管事務執行,違反者並定有刑責。
此外,朝陽人壽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的職權已予停止,原董事已無權召開會議。金管會呼籲該公司應予密切配合,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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