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1/07/1819:28:31
發言人 葉善鈞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659-8898
主旨 : 本公司對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判決主文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01/07/1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83號
2.事實發生日:101/07/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就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之支票4紙,計新臺幣(下同)
5,846,664元,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在案。本公司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9日對
該公司提起訴訟,除請求返還前揭支票並確認歐力士對本公司就前揭支票之債權不
存在外,另請求歐力士給付本公司已兌現之票款3,361,836元及其中1,900,170元自
99年11月1日起,其餘1,461,666元自民國99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案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83號,經本公司於
101年7月18日至司法院網站查得判決主文如下: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三項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捌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4.處理過程:
本公司目前尚未收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83號民事判決,將於收悉法院
判決後,依法提起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依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83號民事判決主文所載,本公司得提供新臺幣伍
佰捌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為擔保,以免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之假執行。本公
司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對本公司財務及日常營運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委任律師協助提出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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