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日前對慶富集團授信卻未確實申報對慶陽公司的授信,遭金管會罰款。(圖/資料照)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天(23日)針對第一金金控,對於慶富集團的授信,並沒有正確向金管會申報跟對外揭露,沒有依照規定向金管會申報慶洋投資公司的14億授信,因此處以第一金控200萬罰緩。
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第一金旗下的子公司第一銀行,在105年5月起對慶富集團企業授信餘額,已經達到金控法第46條申報與揭露的規定,必須向金管會申報並於網站揭露105年第4季一銀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的交易資訊,但一銀只有單獨揭露對慶富造船公司授信,卻漏報隊慶洋投資的14億授信。
莊琇媛表示,一銀對慶富造船公司是聯貸案,對慶洋投資公司是自貸案,一銀在105年5月對慶洋投資公司授信,但在105年第2季及第3季申報及揭露作業時卻都沒有依規定揭露,第一金說是因為每年第一季才會更新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名單,可是照理講應該要每季編列財報時都要對外申報跟更新名單。以前很少有銀行出現這樣的狀況,顯示一銀內部規範跟檢核作業真的是要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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