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圖/記者紀佳妘攝)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迪士尼公司(The Walt Disney Company)與21世紀福斯公司(Twenty-First Century Fox, Inc.)的結合案,公平會認為,結合後並無提高潛在競爭者參進障礙,不致對國內電影片發行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等市場競爭程度產生實質減損之效果,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昨(3)日第1404次委員會議,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結合案通過。
公平會指出,迪士尼擬透過參與結合事業間之合併,取得21世紀福斯全部股份,並直接或間接控制其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屬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因參與結合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申報標準,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規定之適用情形,故於結合前向該會申報。
公平會表示,在本結合案後,參與結合事業於國內電影片發行市場合併之占有率排名維持第一,但我國電影片主要發行商原本就是以美商居多,參與結合事業仍需面對國內外電影片發行商共同競爭,且國內電影映演業不乏大型且具有經驗之連鎖影城業者,該等業者仍保有選擇交易對象、放映電影類型及放映檔期之機會。又對於國內電影製作業者而言,除參與結合事業外,仍保有選擇與其他國內外電影片發行商交易之機會。
公平會也指出,21世紀福斯仔此結合案完成前,將分割部分頻道予他事業,故本案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於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之占有率將反而下降,且尚有眾多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者與參與結合事業競爭。又結合後並無提高潛在競爭者參進障礙,不致對國內電影片發行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等市場競爭程度產生實質減損之效果,並無顯著的限制競爭疑慮。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為,該案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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